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叁次修正)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产物质量的监督
???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物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物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物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四章 损害赔偿
??? 第五章 罚 则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物质量水平,明确产物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物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本法所称产物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物。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物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物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物质量责任。
???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物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公司产物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对产物质量管理先进和产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物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物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物质量管理,提高产物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物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物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物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物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物质量监督工作。
??? 法律对产物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